2012年4月19日 星期四

【2022花東願景 公民論壇】花東條例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的建言

◎蔡建福(國立東華大學環境學院副教授)



※感謝東台灣研究會提供本圖。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四月中旬將在花東兩縣連續辦理三天共五場的論壇,邀請各界針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即將擬定的「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發表建言。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於民國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2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條例的第四條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中央主管機關目前在行政院經建會,因此由經建會來辦理策略計畫的擬定。條例的第五條又規定,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的「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的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的檢討。

從這兩個條文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中央擬定策略計畫,花蓮、台東兩縣的地方政府將擬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以對應之,雖然不見得縣級單位可以包辦條例中所匡列預算的所有分派權,但也被賦予了很大的建議權。

這樣的安排,也讓我們產生了很大的疑慮。

回顧晚近數十年來台灣的地方自治史,縣與鄉的運作一直處於民主制度的極端不成熟階段,不論是首長選舉、議會民代或鄉市民代表,都呈現著一種不被信任的狀態;選前的綁樁、賄選、民粹、黑金、派系,選後的索取回扣、炒作地皮、公共資源仲介,種種問題因選舉而衍生出來,或者涉案除權重選、或者貪污違法判刑,已經變成台灣選舉的常態,甚至先前一段時間有強大的民意要求廢除鄉這個層級,大家期待至少讓這些選舉的紛擾產生某種程度的改善。

地方自治原是安排一個最能貼近地方需求的民意機制,來治理自己,這個機制本來應該是設計要選出具備理想性格的人,大家希望這樣的人選應是一時之選,是社會賢達、清流,以確定其能夠摒除私利,來為我們謀取最大的福祉;然而,台灣地方自治現況的實際呈現並非如此。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所匡列的鉅額預算,未來將在這樣不成熟的政治制度中所產生的讓人深具疑慮的團隊來推動所謂的永續發展,這將使得條例的美意大打折扣,永續發展的未來仍然遙不可及。因此,我們必須思考,在現狀條件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如何在策略計畫的擬定過程中,提出一個靈活透明的檢視監督機制,以確保條例執行的公共化與永續化。

從七0年代末期以來,台灣社會的非政府與非營利組織蓬勃發展,在環保生態、社會福利、社會正義、弱勢照顧、價值美學等等層面均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這一些不是以個人利益或權力爭奪為訴求的社團組織,逐漸地成為台灣社會的良心,也是比較能夠有機會來抗衡、引導國家社會走向良善、永續的力量,若能夠將這一股清流,適時地配置入,成為花東條例策略計畫擬定的內容,這將會是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突破性「策略」,讓全國人民產生一個正向的期待。

實際的作法上,其實只要一個簡單的設計,就可達到很好的效果。

毫無疑問地,條文中第十二條所作出的十年四百億永續發展基金的承諾,將來一定會在各方勢力的角逐之下,成為一件件用錢的方案,或許是工程、或許不是,在各級政府政權維繫的權衡和民眾個人利益的盤算之下,一不小心,就會傷害這個地區的永續未來。我們期待在這個時候,代表台灣社會良心的這些非政府、非營利組織,能夠被編織入策略計畫的一環,在提案與監督的過程中,扮演一個具備俠客義行、黑暗明燈的角色,斬奸除惡,照亮這個地區的每一個黑暗角落。

※本文經作者同意,全文轉載自更生日報,同時轉載至東海岸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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